摘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 委、國家能源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5月24日聯合發布的《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簡稱: 《辦法》),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除了公布油氣管網設施基礎信息、服務條件、技術標準、價格標準、申請和受理流程及保密要求等..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 委、國家能源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5月24日聯合發布的《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簡稱: 《辦法》),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除了公布油氣管網設施基礎信息、服務條件、技術標準、價格標準、申請和受理流程及保密要求等信息外,還應當在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信息平臺和本企業門戶網站,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氣管網設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氣管網設施剩余能力。 具備條件的,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實時公開油氣管網設施剩余能力。 同時,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每季度公布上一季度服務對象、服務設施、服務時段、服務總量等不涉及商業秘密的油氣管網設施服務信息。 上款規定的信息公開內容包括對所有用戶的服務信息。 2019年10月23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 《關于加強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簡稱: 《通知》),就部分信息公開工作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除在國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公開平臺統一公開信息外,同時在本企業門戶網站 首頁設置信息公開專欄,按照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信息公開示范文本格式(見《通知》中14個附件)公開信息,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公開內容進行細化。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第10個工作日前公布上一季度天然氣管網設施相關服務信息。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集團公司應當公開下屬全部企業相關信息,應當保證公開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及時更新變化的信息。 按照上述要求,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在2020年12月5日前公布2021年各月油氣管網設施剩余能力,在2021年1月10日前更新2021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氣管網設施剩余能力,在2021年1月15日前公布2020年第四季度油氣管網設施相關服務信息。 以下為截至2021年1月16日公布的LNG接收站2021年剩余能力和2020年第四季度服務信息情況。表中信息來源于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信息公開平臺和各公司網站。 總的來看,不同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信息公開程度參差不齊;信息公開的及時性和完整性有待改進;僅有個別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的個別項目信息比《辦法》和《通知》的明確要求詳細;部分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尚未公布2021年LNG接收站剩余能力;部分運營企業尚未更新2021年度剩余月份的剩余能力;部分運營企業公布的剩余能力不完整,只有個別月份;部分運營企業未在國家能源局指定的平臺公布;部分運營企業尚未在企業門戶網站首頁設置信息公開專欄;公布2020年第四季度服務信息的運營企業較少;部分運營企業已經公布了2020年第四季度服務信息但尚未公布或更新2021年度剩余各月的剩余能力;部分運營企業公開的信息內容并未包括對所有用戶的服務信息。 從行業發展需要來看,目前的基礎設施信息公開要求還處于初級階段,要讓信息公開對基礎設施用戶和潛在用戶產生真正的價值、促進基礎設施的有效利用和天然氣市場的公平競爭,未來還需要對信息公開的要求進行調整,逐步豐富和完善。 |